重庆律师谈外出旅游应注意的十二个问题

  重庆律师廖正远结合自己结合多年来办理旅游纠纷案例的实践经验,认真研究了《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总结出外出旅游应注意的十二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弥补了旅游业纠纷法律适用上的空缺,为解决旅游行业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外出旅游者对旅行社擅自转团、霸王条款等行为,可以依法索赔;对于旅游经营者来讲,大都认为旅游业越来越难做,有许多旅行社就如何避免旅游纷纷向律师咨询。
  一、司法解释规定了旅游者个人的诉权。旅游者可以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的旅游合同,但旅游者个人也可以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这主要是考虑单位旅游与家庭旅游等集体旅游形式中旅游者的权利保障。
  二、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无效。司法解释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
  三、明确对消费者信息的保护不以造成损害后果作为责任承担的依据。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的行为,即便未造成损害后果或损害后果轻微的,仍要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可以判定旅行社承担赔礼道歉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旅游经营者(旅行社)违约,旅游者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旅游者损失。即旅游经营者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不仅应赔偿景点门票费用与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即从旅游者利益的角度,支持旅游者完成约定行程的合理费用。
  五、旅游经营者擅自转团造成旅游者遭受损失,则与旅游者签约的旅游经营者与受让旅游业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六、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取得旅游者同意的旅游业务转让为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此时,受让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建立了直接的合同关系,原来与旅游者建立合同关系的旅游经营者不再承担责任。
  七、旅游经营者对于旅游者的行李物品负有保管的附随义务。司法解释明确了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责任赔偿范围和除外情况。旅游者的物品分为行李物品与随身物品。对于行李物品,旅游者不可能随身携带,只能由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如果在保管期间发生行李物品的毁损与灭失,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属于随身物品,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无保管的义务,应提示旅游者随身携带,不放入行李物品中。
  八、因客观原因变更、解除合同,损失自担,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即由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恐怖事件、政府行为、公共卫生事件等客观原因,造成旅游行程安排的交通服务延误、景区临时关闭、宾馆饭店临时被征用、出境管制、边境关闭、目的地入境政策临时变更、我国政府机构发布橙色及以上旅游预警信息等因灾害导致旅游无法成行,损失自负互不担责。
  九、因公共交通延误而造成的旅游行程的缩短,旅游经营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退还旅游者相应的费用。如果是旅游经营者可以控制的旅游车的延误,则旅游经营者不能免除责任。
  十、借照经营,挂靠经营旅游业者,不具备旅游经营资格的人挂靠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业务盈利,如果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发生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是由挂靠人来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任何强迫变相强迫购物都是违法行为,买卖行为应属无效。旅游者可以起诉请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旅游者在境外旅游时,如果因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方面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可以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重庆律师谈外出旅游应注意的十二个问题,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