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开发商也应按已付购房款计息支付违约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违约责任,购买人也可要求开发商按已付房款总额参照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即便买卖双方并未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开发商在逾期办理房地产产权证的情况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既可根据因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造成的损失请求开发商赔偿,亦可在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依法按照自己已付购房款总额,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要求出卖人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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