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接到北碚许多业主的电话,咨询说他们购买的重庆某开发商一楼盘,开发商于2008年11月8日通知大家去接房,由于是第一次买房,对有些专业问题根本不懂,因此也没有多注意合同上的一些条款。接房时,开发商当时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出示竣工验收备案书,但是大家都接房。
但是后来,有业主开始发现开发商在交接房子时,并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业主们发现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没有出示竣工验收备案书就已经属于不具备交房条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大家便找开发商索赔。
开发商却称,竣工验收备案已于年初完成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书。开发商工作人员称,在未取得备案前,业主就接房,公司视业主已接受该产品。但鉴于因为合同书上有必须备案这一约定,可以适当补偿每一位业主600元,不接受这个赔偿标准的业主可向法院起诉。
我们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业主与开发商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为商品房经验收备案,如开发商在交房时不符合双方约定,应属违约,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除非业主在接房时已签字放弃了相关权利。
业主接房后发现开发商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能否索赔违约,作者重庆房产律师。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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