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次代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我们体会到在商品房质量存在问题时,很多购房人由于对房地产法律知识不太了解,以至于在发现
商品房质量问题后不知如何索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种情形既不是明显的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又不完全属于
保修的一般质量问题,其中“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如何理解和把握,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应该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提出索赔请求时更要慎之又慎。
是否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实地勘察或鉴定进行综合评定。一是看房屋质量问题是否能够通过修复解决,如果通过修复能够解决,一般应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并可要求赔偿损失;确实无法修复再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二是经修复后是否仍然存在威胁购房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如果该房屋经修复后仍然不能保证购房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购房人就要理直气壮地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三是经多次维修房屋仍然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干扰和影响了购房人的生活,可提出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裁决。
当然,购房人要想成功索赔,还要注意保存和搜集证据,因为在法院审理中,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需要购房人提供证据证明。一是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证据;二是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证据;三是购房人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的证据;四是购房人发生损失的证据。
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就会因举证不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从而无法达到索赔的目的。
商品房不能正常居住使用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作者廖正远律师。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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