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质量有问题未入住可参照已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标准请求损害赔

  商品房买受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开发商按约向房屋买受人提供的房屋,其建设工程的质量,应符合双方的约定,双方没有约定或事后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者如合同法规定的,应符合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如果房屋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或房屋质量未达到相关标准,房屋买受人不仅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修复,而且可以向开发商主张的损害赔偿。   因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房屋买受人不能如愿入住该房屋,其在取得所有权的同时,对房屋的使用权利受阻,且开发商对此有过错,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房屋买受人因不能正常使用房屋,却因房屋之所有权已经移转,为此必然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的支付,其支付的数额,因其未能使用房屋,可作为房屋买受人之经济损失的参考。综上,如果房屋买受人主张已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损失作为损害赔偿标准,法院理应予以支持。   当然,房屋买受人若有其他损失,亦可一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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