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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致: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接受“××花园三期”部分业主委托并经授权,就贵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为业主办理房屋精装修手续等事宜,发表如下律师意见并正式函告如下。
  1、依据贵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协议书》的约定,业主有权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
  2、业主已于2006年5月陆续收房并办理了入住手续,领取了房屋钥匙,缴纳了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业主完全有权依据《业主公约》的规定对其自有房屋进行合法精装修,贵公司也完全应该为业主办理相关装修手续并提供房屋水电设施。
  3、特别提醒贵公司的是,业主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的纠纷是装修承揽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规定,即使在承揽人未违约的情形下,定作人也可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特别是,该承揽合同并不妨碍和涉及业主对自有房屋产权、使用权等各项权利的拥有和行使,××公司的楼梯楼板的搭建装修和业主精装修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贵公司有义务提供各项装修手续及设施。
  4、部分业主发现,2006年8月1日后,即协议约定的楼梯楼板交付期限截止日后,其门锁被他人私自更换,而业主此时已经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期限自2006年8月1日起,贵公司理应提供《业主公约》规定的相应服务,及时制止他人窃换门锁的行为。
  基于以上四点事实,本律师事务所发表如下几点意见。
  1、望贵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三个工作日内与本律师事务所进行联系,对以上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2、望贵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立即为持有合法手续的业主办理精装修手续,并完善房屋水电设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业主门锁不再被窃换。
  3、如贵公司接到本律师函后仍不改正不当行为,由此所带来的业主经济损失应全部由贵公司承担。
  4、如贵公司拒不与我们联系,受托律师将依据已取得的证据,立即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本律师事务所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中冶大厦12楼。
  律师联系电话:1327180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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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                       
                                 廖正远律师
  
                               200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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