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销售期房时,如果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为“经验收合格”时,出卖人(开发商)交付给买受人使用的商品房无须已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只要符合验收合格条件,就可以交付使用。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据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在法定的时间内交主管部门备案。上述相关规定均说明竣工验收报告与备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备案的前提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只约定将具备“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条件,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而并未将“备案”约定为交付的一个条件时,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后就可交付使用,而无须考虑是否备案,备案是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管理的范畴。
约定交房条件为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时开发商无需备案即可交房,作者廖正远律师。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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