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保险合同中保险代理人表见代理行为应注意两个问题

  如何认定保险代理人的表见代理行为呢?保险代理人发生了《保险法》规定之外的无权代理行为时,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以更好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但表见代理的适用并不是无限的,因为代理人的权利毕竟是来自被代理人的授权。当代理人实施了被代理人自身都无法实施的行为时,则其因原权利的不存在,使得这种衍生权利的行使失去根基,其代理行为自然应予无效。因此,认定保险合同中保险代理人的表见代理行为应注意如下两个问题:
  一、保险代理应当适用民法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
  《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从保险法和合同法的前述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就表见代理所作的规定更为全面,除越权代理外,还包括无权代理的其他二种情形。在保险代理人发生了《保险法》规定的无权代理行为时,应当结合适用《合同法》和《保险法》,以更好的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二、不能仅仅基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就将保险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认定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需要满足“行为内容合法”这一构成要件。表见代理适用范围并非无限的,代理人的权利来自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当代理人实施了被代理人自身都无权实施的行为,即超越了被代理人的行为能力范围时,则因基础性原权利的不存在或违法,使得这种衍生性权利的先例失去了根基,其效力自然应予否认。
  因保险条款(含费率)具有规章性,违背保险条款的代理行为,可能导致行为的内容违法,从而不构成表见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释法一书中认为,保险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实施的侵权行为也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认定保险合同中保险代理人表见代理行为应注意两个问题,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