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否定打折机票不得签转不得退票的行规

  航空公司“不得退票,不得签转”只是限制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退票或签转,不得剥夺旅客在支付了票款后享有的按时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的权利。当不可抗力致航班延误后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达目的地的,航空公司有义务在始发地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到达目的地后是否提供签转服务,以及不提供签转服务旅客到达目的地后如何办理手续等。航空公司未尽此项义务或不能证明自己已尽此项义务,而致换乘旅客形成一定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案例选》中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购买了一件以某国内航空公司为出票人的打折机票,机票注明“不得退票,不得签转”字样,机票列明的航程安排为“2004年12月31日11点,上海起飞至香港,同日香港起飞至卡拉奇(隶属于巴基斯坦国)……”。原告购票后,因为机场下雪,2004年12月31日当天所有的航班均延误,导致原告及其家属到达香港机场后未能赶上飞往卡拉奇的航班。到香港后,被告某航空公司拒绝为原告另行安排从香港飞往卡拉奇的航班。原告最终购买了其他航空公司机票搭乘飞机绕道,最后到达目的地卡拉奇。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航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航空公司辩称航班延误是因为天气原因属于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经海牙议定书修订的华沙条约》第19条规定,对于航空运输中延误所引起的对旅客,行李或者货物损失,承运人应负责任。第20条规定,凡承运人证明,他或他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为避免损害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这些措施者,他就没有责任。在合理延误的情况下,承运人对于延误本身无过失故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其未尽勤勉尽责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以避免损害的发生,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判断承运人是否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旅客的合理需要确定,主要包括:(1)告知义务,及时向旅客,托运人告知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运输的事由,以减轻旅客可能的损失;(2)协助义务,根据实际情况,为旅客或托运人进行相应的替代安排、协助旅客安排食宿等。航空公司未能在原告延误飞往卡拉奇的航班的情况下,签转其他承运人,具有过错。
  另外,法院还认为,原告及其家人所持有的打折机票虽然标注了“不得签转”,不能构成其可以免除签转义务的一项免责条款。“不得签转”应当采取公平诚信的原则解释,如果由于承客自身的原因导致错过航班,那么承运人拒绝签转;如果合理延误而将使旅客错过同一机票确定的衔接航班并可能滞留中转机场,那么承运人在始发地可以要求旅客签转给其他承运人;如果合理延误下承运人未尽到上述告知义务,那么承运人也有义务在中转机场将乘客签转其他承运人。
  法院判决否定打折机票不得签转退票的行规,作者重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