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和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各地法院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对此,重庆法律服务网廖正远律师认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对于财产损害,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受害人人身损害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此作简要分析。
首先,依据法律适用规则,在发生法律冲突时,要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进行,同时更应从立法精神上探讨价值取向和社会功能,选择最利于实现公平的法律适用规则。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与《交强险条例》第21条规定的责任承担和免除均属强制性法律法规,该两条款均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更能体现立法精神和法律价值,任何下位法和规定及当事人的约定均不得违反和排除适用。
其次,合同具有相对性,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非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就合同主张权利,合同当事人也不能基于合同而要求合同外的的人承担义务。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交强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仅限合同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作为《交强险条例》保护对象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
第三,依文意解释,《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二款规定,存在无证驾驶和醉酒驾驶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对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不予赔偿,但并未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害不负赔偿责任,即依该条文意解释,保险公司应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交强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均明确提出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概念,二者是并列的,并非涵盖关系,财产损失不能也不应包括人身伤亡。如果肆意扩大解释到人身伤亡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既在一定程序上损害了受害方人身的社会保障权益,也似有特意为部门或行业利益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之嫌。
第四、依目的解释,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救治的根本目的,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受害人因驾驶人一般过失行为致损害能得到赔偿,而在驾驶员醉酒等重大过错情形下,反而得不到赔偿,显然有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本意。显然,受害人也无法防范、预测机动车驾驶人员是否醉酒,由此产生的风险不应由受害人承担。同时,交通事故往往因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而发生,此类情形不赔偿,则失去了设立交强险的意见。
无证或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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