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出险后,实际所有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向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索赔车主们非常关心的问题。重庆保险律师廖正远以案例说法,谈谈挂靠车辆出险实际所有人如何进行保险索赔。
在车辆挂靠经营时,由于被保险人常常不是车主本人,即车辆实际所有人,因而将造成保险合同效力的不确定和当事人的混乱,将导致相关当事人财产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挂靠车辆保险理赔案例】
2009年,周明将其自购一辆东风汽车挂靠于重庆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订了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约定:若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款至运输公司后应及时支付给周某.该运输公司又向周某出具一份权益转让证明书载明:车辆保险的索赔权、受益权及诉讼权在运输公司主体消亡后由周某享有盛誉和承担。此后,该运输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2010年3月,周明将车辆停放于位于綦江县古南镇的住房楼下被盗窃.不久,运输公司因未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周某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的意见是:周某并非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且索赔单证中的购车发票系伪造,存在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故拒赔。
【法院生效判决意见】
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从运输公司出具的证明及车辆挂靠协议等资料,可以认定周某为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周某作为具有保险利益的车辆实际所有人可以直接投保成为被保险人,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批单后变更为被保险人。且运输公司已出具权益转让证明书,故当运输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周某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及相关事实向保险公司主张车辆保险金,且相关保险法规对此种情况亦未有禁止性规定。
至于保险公司认为周某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一事,因涉案购车发票并非购车人伪造,且在上牌照时已经市公安局车管所审核,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更不存在保险欺诈行为,故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重庆律师廖正远提醒】
挂靠车辆投保时,应尽量将车主本人确定为被保险人。当然,也可以如同本案例一样让运输公司出具一份权益转让证明书。同时,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有关涉及保险财产转让协议时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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