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是否已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直接影响着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日益消费化与格式化的今天,保险公司在保险格式合同经常约定不利于相对方的格式条款,因此强化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应当成为保险立法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也即适当降低投保人在交易信息方面的注意义务,相应提高保险人在缔约信息收集与交流方面的注意义务、强化保险的说明义务成为保险立法的应然发展趋势。
一、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保险法》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有助于消除投保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误解与无知,便于投保人准确地理解自己的合同权利和义务,是民事法律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的体现。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涉及两项内容:一是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二是对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
二、如何理解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曾专门对如何理解《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问题作出答复称: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系指对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的责任免除,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三、诉讼中“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实务。法律之所以赋予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是因为保险条款多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价值取向在于效率优先,但必须兼顾公平。在投保人处于弱势的情况下,如果保险人不详细解释免责条款,则投保人无法理解复杂的保险合同条款,对自己的交易风险难以明确,从而发生重大误解。因此,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在于保险人,保险人必须举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将推定未履行。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对投保人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人应如何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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