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常识:车辆挂靠经营如何购买保险

  车辆挂靠投保须谨慎。在现实生中,为了营运方便,存在着大量的私人购买车辆后将其挂靠在某个运输公司名下经营的情况。那么,在车辆挂靠经营时,如何办理车辆保险呢?
  【廖正远律师分析】在廖正远律师的执业生涯中,关于车辆挂靠经营的保险购买问题,既有以实际车主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也有以所挂靠公司为被保险人投保的。如果实际车主为被保险人,由于车主为车辆真正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因而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车主与保险公司不会在车主是否具有可保利益问题上产生纠纷,车主能够获得保险保障;但如果以所挂靠公司为被保险人,则出险后经常会出现保险索赔纠纷。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不仅包括对保险标的所有权,还包括使用、管理、租赁等关系。但具体到所挂靠公司对车辆的保险利益关系,既便是挂靠协议中约定了挂靠公司对车辆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还是要受到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情况的限制。
  如果挂靠公司被法院认定对事故具有赔偿责任,无疑就具有了可保利益,挂靠公司可以行使索赔权。但对于挂靠公司是否应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问题,目前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大的争议,大致有承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单独承担责任以及在所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等多种观点。而由于大多数人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理论出发,都支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权并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的实际所有人应对交通事故负责的观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法院判决由实际车主来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挂靠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因而也就失去了对事故车辆的可保利益。如果保险合同以挂靠公司为被保险人,那么实际车主就无法获得保险赔偿。
  【廖正远律师建议】虽然在重庆市内,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车辆挂靠经营发生交通事故,挂靠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为了避免如上述分析所述的保险理赔纠纷的发生,实际车主最好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同时最好向保险公司如实说明挂靠情况。另外,也可以考虑采取以实际车主和挂靠公司共同为被保险人的做法,以避免法院裁决由挂靠公司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情况发生。实际车主千万不能仅为了获取些许保险费优惠而盲目地挂靠公司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以免因小失大。
  投保常识:车辆挂靠经营如何购买保险,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