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商业欺诈双倍赔偿还应承担消费者律师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

  经营者商业欺诈不仅应双倍赔偿还要承担消费者律师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案例的主人公何山是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人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积极倡导者。
  1996年4月24日,何山在北京乐万达商行购买了两幅标明为徐悲鸿先生所作的作品,一张独马,一张群马,价格分别为700元和2200元。在商行开具的发票中,分别写有“卅三年暮春悲鸿独马”及“悲鸿群马”等字样。何山认为这两幅画作不是徐悲鸿的真迹,遂于5月13日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同年8月2日,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出售国画时有欺诈行为,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画款2900元,增加赔偿原告购画价款的一倍赔偿金2900元,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和代支付的诉讼费10元、律师代理费224元,案件受理费242元由被告承担。
  这个案件被称为全国首例“疑假买假”诉讼案。何山打假突入诉讼领域,向商品欺诈宣战,其意义无疑是向商业欺诈行为投出的一颗重磅炸弹法院判决支持何山的诉讼请求,不仅使何山成为第一个疑假买假走上法庭并获得双倍赔偿的人,也是对广大消费者权利的肯定。
  同时,法院判决还支持了何山赔偿律师费、交通费的请求,确认经营者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也应当予以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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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山:我国著名的民法专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起草人、“消法”第四十九条思想的提出者。“消法”第四十九条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条款,其“增加赔偿”等法律规定,为消费者撑起了一张保护伞。因此,他入选了改革开放30年十大质量人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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