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合格证并非保险索赔必须提供的材料

  机动车辆合格证并非保险索赔必须提供的材料,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有无或者真伪只对免赔率产生影响,不是保险人的免责事由。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九条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第三十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被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但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的必要单证。”   从上下条款的关系来看,第二十九是第二十八条内容的顺延,也就是说所谓的保险欺诈是指与索赔时对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及损失确定等有关的欺诈行为,与此无关的不属保险欺诈。   《全车盗抢险条款》第四条规定“全车损失,按基本险条款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并实有20%的绝对免赔率,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真伪,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在没有上述证单的类似情况下,保险人还是会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而且从《全车盗抢险条款》第四条来看,车辆合格证并非索赔时必提供的材料。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有无或者真伪只对免赔率产生影响,不是保险人的免责事由。因此被保险人提供伪造的上述材料并非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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