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答辩状

  近日,廖正远律师接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华某的委托,就原告张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其赔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项共计1O万余元一案,担任诉讼代理人应诉。重庆廖正远律师依法对其民事起诉状作书面的民事答辩状如下,供朋友们参考。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华某
  答辩人兹就原告张某某的《民事起诉状》(即<2012>沙法民初字第05XX8号案件)答辩如下:
  答辩人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没有异议,原告依法成立的诉讼请求部分,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险强及商业险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有部分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答辩人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原告部分诉讼请求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
  1、答辩人已经承担了原告第一次治疗的全部医疗费用40809.4元。,原告主张的自垫医疗费中不应包括答辩人支付的治疗费用部分。
  2、原告主张的续医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是不确定的数据,应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
  3、原告没有误工损失,其诉请赔偿误工费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原告系由重庆某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派遣到重庆大学某学院的工人。从原告受伤至2012年6月,重庆大学某学院均按月将其应得工资足额打入了原告的工资账户中。
  4、原告主张的护理费用计算标准过高,最多可酌情按50元每天标准计算。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10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据此,答辩人认为原告的伤残程度较低,且答辩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联系医院、救助原告,并主动垫付医疗费用,借款给原告生活使用。答辩人已经履行了一个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在法律上和道义上都尽了全力。基于以上几点,答辩人认为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不应得到支持。
  6、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用过高。原告居住在治疗的医院附近,交通费用有限。
  总之,原告的部分诉请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除已经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用40809.4元外,并先行预付原告赔偿款项共计20000元,该款项应从原告应得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
  三、答辩人依法为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险。因此,本案依法由答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若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且由本答辩人已经垫付及先行预付的赔偿款项,应由保险人向本答辩人支付保险赔款。
  特此答辩!
             答 辩 人:华某 代理律师:廖正远
                 201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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