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车主即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出租、出借,发生交通事故,原则应由使用人承担责任,登记车主承担过错责任。其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之“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一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多数情况下为登记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辆所有人即登记车主不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不仅包括车辆出租、出借,以及出质、维修期间维修人使用和由他人保管期间。在车辆出质、维修和由他人保管期间,机动车辆由质权人、维修人和保管人占有,他们对车辆享有运行支配权,而所有人则丧失了运行支配力。如同承租人、使用人一样,质权人、维修人和保管人擅自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律师廖正远在这里提醒大家,登记车主即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只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的情形,也有所限制。具体而言,登记车主即机动车所有人应承担过错责任或是连带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大致有如下四种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第一、登记车主(机动车所有人)明知承租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资格和技能的情况出租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此时登记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借用人或承租人采取欺骗手段骗租或骗借机动车辆,登记车主即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此时登记车主承担与其过失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登记车主(机动车所有人)故意将不合格的车辆出租出借,或故意隐瞒车辆瑕疵出租出借机动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此时登记车主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登记车主(机动车所有人)因过失疏忽未告知车辆借用人或出租人有关机动车使用相关的必要说明事项,从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但其并非引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则应按双方过错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出租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登记车主不再承担连带责任?,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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