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随车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侵权责任究竟应该如何承担呢?出租车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还是由承租人自己承担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杨心忠在《全国法院再审疑难问题》一中著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认为,带驾驶员出租机动车,其性质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由于《侵权责任法》对承揽关系的侵权责任没有规定,所以仍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重庆律师廖正远非常认同此观点,在此简析如下:
所谓的带驾驶员的机动车出租,其实并非出租机动车,而是定作人与出租人达成合意,出租人出车出人,为定作人完成运营。这个运营,就是承揽的劳动成果。因此,所谓的承租人就是定作人,出租人就是承揽人,承揽的事项就是按照承租人的指示提供车辆和人并且按照指示进行运行。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应当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进行。
鉴于《侵权责任法》没有对带驾驶人的出租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如何承担责任进行规定,仍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即“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显然,根据该条规定,带驾驶员出租车辆发生事故致他人损害如何承担责任,就应分下边三种情况具体处理:
一、承租人(定作人)无过错,出于驾驶人的过失导致事故发生,由出租人(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机动车一方(驾驶人)没有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机动车一方应当依照《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应当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此时该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应由出租人(承揽人)承担。
二、由于机动车承租人的定作过失或指示过失,致使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依照承租人(定作人)指示过失规则,由机动车承租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三、如果带驾驶员出租车辆发生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有过失,承租人在指示上也有过失的,双方具有共同过错从而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带驾驶员出租车辆发生事故致他人损害如何承担责任,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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