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错出租车驾驶员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有过错工作人员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近日,重庆法律服务网上有朋友留言咨询本律师,出租车在运营期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由出租车公司承担,但出租车司机因故意和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呢?在这里,我对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作简要的解读,代为回答该法律咨询。
  事实上,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出租车驾驶员即便具有过错,也不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即具有过错的工作人员不再对外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解读该法条,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该法条不再人为区分各种不同的用人单位、即按照各种用人单位所属性质的不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而将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作不同规定。根据该条,所有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者,均应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承担责任。
  二、具有过错的工作人员不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若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雇主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但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并未作此规定,更未规定用人单位在承担责任后,是否有权向过错工作人员追偿。侵权责任法:有过错出租车驾驶员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显然,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出租车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与出租汽车公司属于雇员与雇主的,此种情况下,无论驾驶员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均应由出租汽车公司自己作为侵权责任主体承担赔偿,有过错出租车驾驶员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为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侵权单独承担责任,具有过错的工作人员不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有过错出租车驾驶员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