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弥补了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公平原则具体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各自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的三个适用条件。其一,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第二,有较为严重的损害结果发生;第三,如果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重庆律师廖正远根据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总结五种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与大家一起分享: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情形。《民法通则》第13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2条,均规定此种情况,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监护人已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因紧急避免造成损害,该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侵权责任法第31条也规定,当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由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承担责任。
3、行为人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没有分割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益人的受益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补偿。
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适用公平原则。堆放物品与侵权责任法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相似,应首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物品堆放人有过错,否则才能适用公平原则。
5、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典型的案例是村支书黄根尧诉五村民案,该案中五村民村支书家反映情况,因情绪激动,致使原有高血压病的黄根尧受刺激后引发脑溢血而左侧偏瘫。法院最后判决几被告对原告的损害适当进行分担,就是为体现公平原则。
重庆律师总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五种情况,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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