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律师:侵权人不承担责任的六种情形

  侵权人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中,主要情形有: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但在司法实践中,除前述法律规定的基本的免责事由外,侵权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事由还有如下六种,是我们作为侵权法律师不可忽略的。
  1、自助行为,通说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急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给予救助时,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暂时的相应措施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自力救济。
  2、相关权利(权力)的行使,包括公权的行使和私权的行使。如救火中拆除易燃物,父母对子女的管教。
  3、受害人的同意,也称受害的承诺。但受害人的同意的适用不得违背相关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4、自甘风险,指受害人明知其从事的活动有一定的风险,但自愿去冒险,当风险出现时,就应自己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责任。人们时下风兴地的驴行或自助游是常见的自甘风险的例子。另外,体育竞技活动中,当参与者受到人身伤害时,一般情况下,由参与人个人承担责任,其他人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5、可预见利益,具体指因过失造成损害,超过正常的可预见范围的,加害人不承担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
  6、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相比较,意外事件的发生绝对不可以被预见,而不可抗力有时可以预见的。
  侵权法律师:侵权人不承担责任的六种情形,作者重庆侵权法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