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未作出前签订人民调解协议显失公平被撤销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通常都会予以认可其法律效力,未有法定的情形不得撤销或主张无效。但是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某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却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以显失公平撤销了在梁平县柏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该案的二审判决所阐释的理由对于交通事故赔偿的各方当事人敲了一次警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未作出之前签订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人民调解协议,很容易被人民法院以显失公平为由予以撤销。
  在该案例中,伍某某被王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住院后,在伍某某尚处于昏迷状态下,其家人和王某某分别申请当地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经主持双方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某支付伍某某及其家人共9万余元赔偿款,并制作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由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协议支付的赔偿款与伍某某的医疗费用大致相当,且伍某某自身有违章行为,经交警确认其应负事故责任,应减轻王某某的赔偿责任,该调解协议书不属于显失公平。
  重庆二中院则认为:梁平县柏家镇人民法调解委员会制作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是在梁平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尚未作出认定,伍某某的伤情尚无好转,治疗情况、治疗费用和可能出现的伤残程序均不清楚的情况下,其家人在其处于昏迷,尚未得到伍某某授权和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情况下与王某某签订的调解协议,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
  虽然,本案例中,伍某某后经法医鉴定为重型颅骨损伤,极度智力缺损等多处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需完全护理依赖,王某某对伍某某造成的损害后果远远超出其所赔偿的金额。然而,在交警部门尚未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且受害人伤残情况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还是应该慎重考虑相关赔偿事宜,否则,一旦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要么事与愿违,要么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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