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重庆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项目及计算方式

  2010年重庆市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和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963元(即2009年重庆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80.25元,重庆市2010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也应相应调整)。
  二、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48.67元/年,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144.06/年。
  三、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土为4621元/年,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42元/年。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办公室于2010年4月30日印发《重庆市2010/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公布了上述数据。据此,重庆市2010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已经出台,大家可按下列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标准表计算赔偿金额您也可电话预约咨询廖正远律师:13668016606(请原谅我们不接受电话咨询,您可以登录网站首页在线留言咨询)
           2010年重庆市人身损害(医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
  (一)2010年重庆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
  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2010年重庆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康复费
  12、护理费
  13、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2010年重庆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14、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30963元÷12个月×6个月=15481.5元
  15、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16、交通费
  17、住宿费
  18、误工损失
  19、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0年重庆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项目及计算方式,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