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医患双方都应在起诉前尽可能地收集证据。医疗纠纷当事人或代理律师确定被告、第三人,选择诉讼案由,确定诉讼请求和赔偿金额,以及决定起诉与否或对诉讼结果的预期,均依靠对证据的收集、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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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正远律师根据其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实践经验总结医患双方在起诉前进行诉讼证据准备的一些要点,归纳如下,望能大家带来些许帮助.
从就医开始就注意保留证据是谨慎的做法,而且证据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件,证据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
病历是医疗纠纷案件最重要的证据。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经常出现,因而,及时复印或复制、封存病历资料对医患双方都是必要的。
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证据准备
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方需要举证证明与医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对于医疗行为与医疗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起诉前应据此举证责任分配准备诉讼证据。
1,患者方的证据准备。
(1)证明存在医疗关系的证据。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医疗关系的存在。化验单、处方及检验报告等证据也能证明医疗关系存在。
(2)证明损害结果的证据。这主要是病历、诊断证明、死亡证明等。无论是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还是医疗终结后仍然存在的损害,均属于医疗损害。对于患方来说,不能苛求在起诉前就对损害结果有科学、客观的认识,只要其认为其一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损害即可。至于该结果最后如何认定,那是需要医疗鉴定和法院审理解决的问题。因此,医疗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映、并发症、后遗症、伤残、死亡及误诊、漏诊等引起的后果等,均可为患方起诉的“损害结果”。
(3)证明物质损失的证据。主要是误工证明,医疗费和其他费用凭证,赔偿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4)其他证据。证明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虽然不是患方的举证责任,但准备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行为的证据,对于主张的成立,诉讼请求的实现是有利的,也是必要的。患方在诉讼前往往无法收集至主观病历,对案件事实的判断肯定是不全面的,即使如此,患方仍不能采取盗、抢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病历,否则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2,医疗机构即医方的诉讼证据准备
医疗机构准备的证据主要是病历资料和共同封存的实物。
医方准备病历时,要注意保存病历的原始状态。医方任何改变病历资料内容的行为,都有可能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医疗过错行为无法认定,从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医疗机构在涉及输血、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应准备证明血液及制品、医疗器械和药品来源的证据(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医疗纠纷涉及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执业的合法性,医方还应准备证明其机构和人员合法执业的证据。
医患双方如何准备医疗纠纷诉讼证据,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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