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征收的船舶吨税,简称吨税,是海关对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的一种税。吨税以船舶的净吨位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所征收税款主要用于港口建设维护及海上干线公用航标的建设维护。
一、船舶吨税的征税税率
船舶吨税税率,针对不同的船舶分别适用于普通税率或优惠税率。我国国籍的应税船舶,及与船籍国(地区)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值得注意的是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无法提供净吨位证明文件的游艇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05吨,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
二、船舶吨税的税收优惠
吨税的税收优惠分为直接优惠和延期优惠两种。
(一)直接优惠的船舶享受免征船舶吨税:
1.应纳税额在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受赠、购买、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含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征用的船舶;
8.警用舰艇;
9.依法应予免税的外国驻华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船舶;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二)延期优惠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拆解、并不上下客货,及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的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另外,如果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向海关申报纳税。
三、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
船舶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船舶吨税。在《吨税执照》有效期内,因修理、改造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在海关填发船舶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