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职权职责和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不仅以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姿态参与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与调整,还直接以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出现。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固定有一方主体为国家,且只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体现纳税人一方主体的意志,这也导致税收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因为税收法律关系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税务机关,另一方是纳税人。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之征税主体--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
  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国家才能享有税收的所有权,国家才是真正的税收主体。税务机关是通过授权才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为职权与职责。根据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将税务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归纳如下:
  (一)税务机关的职权
  1.税务管理权,包括有权办理税务登记、审核纳税申报和管理发票等。2.税收征管权。3.税收检查权。4.税务违法处理权。5.税收行政立法权。6.代位权和撤销权。
  (二)税务机关的职责
  1.不得违法违规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税款,或擅自决定税收优惠等。
  2.按时足额并依照预算级次入库,不得截留和挪用。
  3.依法定程序征税,依法确定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事项。
  4.依法办理减税、免税等税优惠,对纳税人的咨询、请求和申诉作出答复处理或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5.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负有保密义务。
  6.按规定给付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手续费,且不得强行要求非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
  7.依法实施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8.广泛宣传税法,普及纳税知识,无偿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9.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之纳税主体--纳税人的权利义务
  纳税主体,就是通常所说的纳税人,即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在民法中的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根据征税权限行使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不同种类的纳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受的权利义务虽不尽相同,但主要可以归纳如下:
  (一)纳税人的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保密权。除税收违法信息平不属于保密范围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税收监督权。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和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权和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查检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二)纳税人的义务
  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依法设置、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包括报告企业合并、分立的义务,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处分大额财产的报告义务(根据规定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