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的购货方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应当开票缴纳增值税,是很多财务人员和财税工作者疑惑的问题。
近日,有客户就根据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收取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开具发票请教笔者。在这里,笔者简单进行一次梳理,供大家参考。
一、依生效判决收取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开票缴纳增值税
1.判断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应开票缴纳增值税,需要确认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属于应税销售额范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逾期付款违约金显然不是价款,而只能在构成价外费用的条件下,才可能依法由销售方开票缴纳增值税。
2.关于价外费用的认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根据该条规定应当认定为价外费用,自然应当纳入销售额开票缴纳增值税。
事实上,已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均对价外费用进行规定,在认定价外费用的观点上是基本一致的。
二、合同未履行情况下的违约金不属于应税价外费用,无需开票缴纳增值税
虽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违约金,但是并非所有违约金均属于价外费用需开票缴纳增值税。
因为,只有在满足《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即发生应税行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时,才应当依照该条例缴纳增值税。由于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并未发生应税行为,显然无需开票并缴纳增值税。
这也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关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因合同未履行,也就未发生经营活动,显然无需开票。
此种情形下,付款方由于不能从对方取得发票,可以直接凭合同、支付凭证或判决书等的法律文书作为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三、合同履行发生经营业务,销售方违约支付购货方的违约金不属于应税价外费用,无需开票缴纳增值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因此,销售方和购货方均可能违约支付对方违约金的情形。
购货方违约向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依法应开票缴纳增值税自无疑义。
但是,销售方违约支付给购货方的违约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应税价外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购货方虽然收了违约金,但购货方并未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自然无需缴纳增值税,不应开具发票。
综前所述,收取违约金是否要开具发票,必须以实际发生了应税行为,且资金流系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两个条件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