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后,无论是协商解决,还是诉讼维权,各方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一般情况上都会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医疗律师的法律支持.那么律师在参与当事人的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首要的是指导当事人,更多的时候是患者收集证据.
病历资料是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断,治疗,护理等过程的原始记录,是经医务人员收集,整理,加工后形成的医疗档案.当发生医疗纠纷后,病历资料对于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和医疗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重要的证明作用,且是其他任何证据不可替代的.因此医疗纠纷发生后,及时复制封存病历资料,对于保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至关重要.
一.客观性病历资料的复印.
客观性病历资料指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检查结果,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包括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以及其他特殊治疗时向患者交代情况,患者及其家属签字的医疗文书资料.客观性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患者复印和复制上述客观性病历资料的权利.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申请人(患者或其家属)向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大多数医院的医务处或医务科)提出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2)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应持有持有效身份证件:患者本人持其身份证,患者的代理人应持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双方代理关系的有效证明文书;死亡患者近亲属应当提供患者的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双方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等.
(3)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医患双方应当同时在场.
(4)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在复印病历的首页及重要的病历内容上直接加盖确认章,其他病历可加盖骑缝章.
二.主观性病历资料的封存
主观性病历资料指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通过患者病情的发展,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讨论并提出主观诊治意见竺而记录的资料,它反映了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主观性病历资料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五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可以对主观性病历资料采取封存措施以保全证据.具体操作方法:
(1)申请人(患者或其家属)向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提出封存病历的申请;
(2)申请人持有效的身份证明(同复印病历的规定);
(3)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时在场,且在场的人员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最好在2人以上;
(4)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对于没有条件进行X线摄片`,CT片,MRI片,DSA片复制的(如病理切片)相关资料亦应进行封存;
(5)将要封存的病历装入信封,并贴上封条;
(6)在封条上签字,盖章,并注明封存日期,封存内容,封存页数 .如果可能,医患双方最好就病历封存过程及封存内容等签署备忘录;
(7)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8)封存的病历应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才能解封.如果医院单方拆封病历,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律师指导患者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如何复印封存病历,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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