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买卖遗体器官最高处交易额十倍罚款

  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规定,违法买卖遗体器官最高处交易额十倍罚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他人捐献遗体或者人体器官;不得利用遗体或者人体器官捐献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或者变相买卖遗体或者人体器官。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有侮辱遗体行为的,相应单位的接受资格将被撤销,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规泄露与捐献有关的信息资料的,相关责任人应对捐献人近亲属或捐献执行人赔礼道歉,并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违反条例规定买卖遗体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买卖双方处以交易额三至五倍的罚款;买卖人体器官的,也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八至十倍的罚款;医疗机构买卖人体器官,将取消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获取资质;医务人员买卖人体器官,将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还规定了下列内容:
  一、对人体器官作出界定:人体器官是指自然人死亡后仍然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小肠等器官。
  二、将捐献意愿细分为三类情况并分别作出规定:一是自然人生前表示愿意在死亡后捐献遗体或人体器官的,应当到相应登记机构办理捐献登记手续,本人有权变更、撤销或者查询有关登记情况;二是自然人生前明确表示不捐献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其遗体或者人体器官;三是未办理捐献登记手续的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可以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书面同意捐献,并代为办理登记手续。
  三、对于捐献者家庭,提供两方面的保障性:一方面,民政部门将免除捐献人的基本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另一方面,遗体或器官捐献者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相关部门还将对经济困难的捐献人家庭提供必要的救助。
  四、按照综合评定原则,通过国家级计算机系统分配捐献器官。目前重庆所有的捐献器官已全部纳入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进行分配。该器官分配原则以区域优先为前提,再按照综合评定原则,即以血型优先、儿童优先、危重病人优先、捐献者直系亲属优先的顺序以及等待顺序进行分配。
  五、捐献协调员分为两类,须经国家培训获资格认定。由重庆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重庆市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是经过国家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培训并获得资格认定,完成统一注册登记的人员。
  六、尊重捐献人,使用遗体前将举行告别仪式。 首先,条例规定遗体接受单位应尊重并妥善保存捐献人的遗体,严格遵照捐献人生前意愿使用,使用前应以适当的方式举行尊重遗体的仪式。此外,摘取人体器官的遗体,除用于移植的器官外,应恢复遗体外貌,使用完毕或经检查不适宜用于医学科学事业的遗体,若遗体捐献执行人未要求自行处理,则由遗体接受单位负责火化。
  同时,条例还规定,除了捐献人或者受捐人明确表示可以公开的事项外,对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相关信息和资料保密,宣传报道也应尊重捐受双方及其近亲属的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