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产假128天并可休假到子女满周岁

  
 
  于2016于4月1日正式施行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晚婚假,女方增加产假30日,达到128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同时,经本人申请和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工资的75%发放。此外,女方生产,男方有15天的陪护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其中,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除了产假增加30天外,《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婚假时间方面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取消了晚婚假。值得注意的是,15日指的是自然日,不是工作日。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以来,全国各省份纷纷推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婚假、晚婚假、产假和陪产假有规定。我们帮你罗列一下。
 
  一、国家统一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另外,根据国家规定,按照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以享受3天婚假。
   
  二、重庆外其他各省份计生条例规定
  1.北京——《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2.天津——《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3.山东——《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4.上海——《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5.浙江——《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2016年 1月 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6.安徽——《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7.江西——《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三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8.福建——《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9.广东——《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10.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及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11.湖北——《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12.山西——《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13.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14.四川——《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5.辽宁——《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6.青海——《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子女的夫妻,无论是一孩、二孩还是再生育三孩及以上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九十八日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其配偶看护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