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患者享有的权利义务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医疗纠纷均是因为患者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人员侵害了其合法的权益或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所致.
  那以,作为患者在医疗关系中,您享有哪些权利呢?
  1.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是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尽到勤勉谨慎的特别注意义务,挽救患者的生命,不得随意放弃治疗.发生在1986年的中国安乐死第一案,最终于1992年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汉中市人民法院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而宣告要求为其母亲实施安乐死的儿子和实施的安乐死的医生无罪的判决.为了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医务人员就必须严格按照诊疗护理常规,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均涉及到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问题.
  2.身体权,指自然人对其身体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享有支配权和维护其完整的权利.在临床工作中,医院(医疗机构)及其医生等医务人员侵害患者身体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患者同意,切除患者身上某一器官或组织,但该组织和器官的切除并未对患者的身体健康权造成任何实质性影响.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 医院(医疗机构)及其医生等医务人员往往对患者的这项权利缺乏足够重视.
  案例:一位40岁左右的妇女怀疑宫外孕破裂,经医生建议在手术书上签字同意进行剖腹探查,但医生打开腹腔并未发现宫外孕问题,不甘心的医生扩大手术范围,发现患者阑尾表面发白,略有肿胀,虽未达到阑尾炎病变的程度,但考虑到继续发炎将导致二次手术,未经家属及患者同意,切除了患者的阑尾,最后被患者以擅自切除阑尾行为侵害了其身体权和知情同意权告到了法院.
  与患者身体相关的另一项权利即是死亡患者家属所享有的尸体处分权.未经家属同意, 医院(医疗机构)及其医生等医务人员不得擅自摘取患者尸体上的组织和器官用于科学研究或用于器官移植.
  3.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名誉侵权的的司法解释,我国根据名誉权保对公民隐私权进行保护.
  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会出于诊断和治疗的需要,向医院(医疗机构)及其医生等医务人员提供大量的个人信息,如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和婚姻家庭情况等.同时患者在接受治疗和检查过程中会暴露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对于某些疾病(如性病,艾滋病等)的诊断.这些信息均属于患者的隐私.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生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隐私资料的公开将严重侵害患者的名誉权,人格权,给患者的政治生命,家庭生活,工作以及爱情等各方面造成经济或精神上的损害.
  4.平等医疗保健权.按照我国有关医疗卫生保健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划生育,母婴健康保健,预防保健,某些传染疾病治疗中,除部分特定人群享有无偿获取医疗服务外,公民均应按照物价标准交纳医疗费用.同时,任何医疗单位不得借故推辞前来就诊的患者或拒绝向危重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5.知情同意权,即患者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医生拟采取的医疗措施及这些医疗措施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同意上述医疗措施的权利.
  6.患者除了上述权利外,还享有自主权,即自主决定接受医疗服务的权.但在拒绝接受治疗可能导致死亡的情况下,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患者还享有的请求权,即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赔偿其财产和精神损失的权利.
  患者在享有上述诸多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的义务,尊重医务人员价格的义务,诊疗协力义务(据实告知症状,回答医师问诊,按时服药按时就诊),接受强制治疗的义务,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医疗纠纷中患者享有的权利义务,作者重庆医疗纠纷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