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未在上下班必经路上因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2009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网站案件时讯-直通法庭栏目以<上班绕道送小孩,发生事故是工伤>为题刊发了下边一则短讯:
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工伤赔偿纠纷案,被告单位同意一次性补偿原告8万余元,原告撤诉。
马某是江阴某纺织企业的一名女工,为了方便接送儿子上幼儿园,马某选择绕道从一条经过幼儿园的小马路上下班。一天早上,当马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准备送儿子上幼儿园时,被迎面而来的摩托车撞倒受伤。马某认为自己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意外,理应得到工伤赔偿,于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通过调查后认为,事故发生当日,马某是在骑电瓶车送儿子到幼儿园途中发生了机动车事故,其目的地是幼儿园,而不是单位,因此,马某所受到的伤害不是在上班途中。故对马某的伤害事故作出了不认定工伤、不视同工伤的行政决定。
马某对决定不服,于是一纸诉状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工作单位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决定,同时要求单位作出工伤赔偿。(韩仁波 居敏晓)
交通事故挂靠单位只是承担垫付责任,实际车主对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月1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司机郭得辉赔偿原告陈权损失23万余元,车主周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挂靠公司物达汽运公司承担垫付责任。
2008年1月5日,郭得辉驾驶重型厢式货车追尾,造成两车受损及车上搭乘人员陈权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由郭得辉负全部责任;陈权受伤后在医院治疗两个多月并被截肢,经司法鉴定为五级伤残。医疗伤残费等赔偿金核定为30余万元,除保险公司赔付5万余元外,其余款项肇事司机、车主、挂靠公司相互推诿拒绝赔偿,陈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原题<车祸致残索赔偿,三方推诿均担责>(黄志坚)
原文网址: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27185
未在上下班必经路上受伤也认定为工伤,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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