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怎么办?
2009年8月5日16时30分许,刘尧平驾驶被告綦江县路航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渝B33112号货车沿石壕至万隆公路行驶至响水村菜土湾路段左转弯时占道行使,致货车左后轮将从相对方向驾驶摩托车驶来的廖宗泽碾压,廖宗泽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驾驶员刘尧平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廖宗泽因为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八条之规定而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廖宗泽家属认为,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只是违反了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其本身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对綦江县公安局道路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不服。该怎么办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有关部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如果受理,应自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相关内容,并作出复核结论。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一种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定的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责任的承担。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须经双方质证后,方能成为定案依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与事实不符的地方提出异议,但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一种证据,法院依据证据规则及法庭质证情况,可判决是否采纳,法院对相关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其他证据)经过全面司法审查后进行确认,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法院可对其不予采纳。当事人也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质疑。法院以自己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判决交通事故当事人民事责任如何分担,而非仅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实和责任为依据。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依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它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进一步讲,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是人民法院确定民事损害赔偿的证据。其作为一种证据,属于载明事实的范畴,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认的责任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
事故认定责任≠民事责任 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怎么办?,作者重庆交通事故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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