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系化名)是成都某公司的一名高级设计师,平时工作成绩优异,公司作为工作业绩的奖励,于2009年8月下旬,公司组织他们陴县游玩放松。在游玩过程中,李某等三人带着一起去附近的一条河漂流,由于水流湍急,皮划艇侧翻,除一人重伤外,其余两人不甚遇难(该事故有成都当地媒体网络批露)。张某系重庆人,其亲友就此事的解决咨询本站值班律师廖正远:张某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答】廖正远律师认为:张某是在单位组织的旅游中受伤,单位组织旅游活动是单位对工作成绩优异者的奖励,是单位工作的一种激励机制,也是工作得以实现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将伤害性质认定为工伤是合法、合理的。
从目的上讲,单位组织员工旅游是为了职工更好地工作,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在法律上可以视为因工外出,并且王某的行为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之规定,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从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来看,法律重在保护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大可能地保障无恶意的劳动者在劳动中伤亡后能获得救济的权利,所以对于工伤,当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时候,应尽可能朝着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角度作宽泛理解。
在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发布的《关于劳动保险问题的解答》中,第54问第二款第10项明确答复:"企业领导指派或组织职工参观各种展览会、政治性活动,造成负伤、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者,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即职工在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的,也可以按工伤处理。
退一步讲,即便不能认定为工伤,职工也可以依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向公司主张侵权赔偿.
在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伤亡能否认定工伤,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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