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商标法第三次修订体现商标注册和驰名商标保护三大亮点
来源:重庆法律服务网
2014-08-17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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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自1982年制定颁布实施以来已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过两次修改。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进行了三次修改。新修订的《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律师廖正远学习新商标法,总结这第三次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二是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的处罚力度。与之对应,新《商标法》体现了三大亮点:一是审查时限首次确立,这也提高了商标检查的效率;二是理清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商标法明确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三是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判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人民币50万元提高的300万元。
一、商标注册申请进一步便捷
廖正远律师总结,第三次修改的《商标法》从以下六个方面进一步方便了商标申请人注册:
1、增加可注册商标要素。经济飞速发展使商标形式不断创新,我国商标法也在第二次修改时增添了立体商标这一新内容。而这次商标法修改,增加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得到法律保护。
2、明确“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方式。现行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修改后的商标法允许申请人以一份申请书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3、开放了商标注册的电子申请。
4、增加商标局与申请人的商标审查沟通程序。
5、增加商标审查与审理工作的法定时限。新《商标法》规定对商标审查,基本实现9个月或12个月审结,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到6个月。
6、新《商标法》完善甚至是重新架构了商标注册异议制度。
二、扼制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明确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广告商业活动
新修订的《商标法》规定只有商标局、商评委及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才能认定驰名商标,并明确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而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规定商标注册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实际使用的,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增加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要求其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代理具有抢注情形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注册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以外的商标。
三、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赔偿上限额到300万元。
为解决前两次修订后的《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第三次修订的《商标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大对商标侵权的处罚力度,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增加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权种类。明确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商标人侵权行为;如未经许可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或商品名称被纳入商标侵权行为。
2、提高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增加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侵权行为的赔偿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3、加大对重复侵权和恶意侵权的处罚力度。对“5年内实施2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定惩罚性赔偿;
4、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负担。新《商标法》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显而易见,从2014年5月1号起实行的《商标法》旨在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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