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进行的三种有奖销售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对禁止进行的有奖销售活动规定了三种行为: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可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述规定原则性很强。理解反不正当法禁止的三种有奖销售行为,重庆律师廖正远认为,需要从如下五个方面严格把握:
  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有奖销售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与其交易的对方。提供有奖销售的是经营者,与其交易的对方包括购买商品的单位、个人或代表、代理单位实施交易行为的代表人、代理人。
  2、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内容可以是物品、金钱,也可以是其它经济利益上的行为。物品不仅包括与所购物品完全相同的物品也包括同种类的物品或不相关的物品。
  3、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目的是为了招揽顾客。有奖销售,不管它表现为何种形式,其根本目的都是为招揽顾客,取得更多的利润。
  4、不正当有奖销售具有公开性。有奖销售是经营者不加区别地向所有购买者进行的,只要购买者按照规定购买一定的商品,不论购买者为何人或何种组织,都将一视同仁。并且经营者提供赠品时,都是以某种方式,如告示、广告等方式先公开告知购买者,向所有购买者进行的有奖销售。
  5、不正当有奖销售具有从属性。有奖销售行为是商品交易行为的从行为。正是因为有奖销售行为是作为交易达成的附属条件,对竞争者而言才可能形成竞争优势,才可能成为排挤竞争对手的一种促销手段从而引发不正当竞争;对消费者而言则可能基于此种赠与购买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但有奖销售活动中的获奖并非无偿而是有偿的。
  那么,经营者要进行有奖销售活动如何规避前述禁止性规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廖正远律师提醒: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的同年,国家工商局颁布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举办有奖销售的经营者应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当然,前述规定也较缺乏可操作性,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始其他与之相配套或衔接的法律来规范合法的有奖销售活动,使得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能全面了解和正确认识有奖销售活动,对实施有奖销售活动的经营者进行有效的引导和规范。
  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进行的三种有奖销售行为,作者重庆反不正当竞争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