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职务作品著作权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可以通过推定确定。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的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一经公开,其他再使用该音乐作品另行制作录音制品并复制、发行,不需要经过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但应依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关键系其是否提供链接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总结2009年著作权案件审判实践,通过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三则典型著作权案件,明确了前述三个问题,是我们律师代理著作权案件值得注意的,下边分述如下:
  1、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可以通平利用过推定确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通过合同方式约定,但是该条款并未对合同约定的具体形式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在陈俊峰与金盾出版社著作权侵权案〔(2009)民监字第361号〕审查认为,涉案图书为陈俊峰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汇编的职务作品。金盾出版社在有关文件中规定,经出版社领导同意或授意由责任编辑自己编写的图书,按照版面字数乘以相应的系数计算工作量酬金和奖励。而陈俊峰实际领取了按其规定计算的相应酬金和奖励,加之陈俊峰多年来一直未向出版社提出著作权问题和稿酬问题。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推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涉案作品著作权由金盾出版社享有的意愿,从而肯定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通过推定的方式予以确定。
  2、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并复制和发行的法定许可
  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的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一经公开,其他再使用该音乐作品另行制作录音制品并复制、发行,不需要经过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但应依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在大圣公司与王海成等著作权侵权案〔(2008)民提字第57号〕中,澄清了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与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法律适用关系,明确了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的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一经公开,其他人再使用该音乐作品另行制作录音制品并复制、发行,应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许可,不再适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规定。
  3、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关键系其是否提供链接服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权行为设置了责任限制。司法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主张其生活经验提供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已经断开链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慈文公司与海南网通公司著作权侵权案〔(2009)民提字第17号〕中,明确了涉及提供网络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条件,即如果网页或网站上没有显示任何对应的域名或者网站名称等信息可以表明该网页属于第三方所有,就不能认定该网络服务提供者系提供链接服务,其应对该网页或网站上的被控侵权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条文中声称,海南网通公司至少应该对网站上链接内容所属网站的实际所有者或经营者的主体资质进行一定的审核。案件中海南网通公司至今称其不知晓侵权网页的实际经营主体,可见其并未尽到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对该网页上出现的侵权行为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代理职务作品著作权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案件应注意的问题,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