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专利侵权案件应注意六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总结2009年专利侵权案件审判实践,对改劣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对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步骤顺序的解释、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和技术对比分析方法、对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理解及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的追溯力等六个问题作出最终结论性表态,是我们律师代理专利侵权案件应注意的六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六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发布,对专利侵权案件这六个问题作出最终结论性意见。
  1、改劣技术方案因缺少专利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而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张建华与直连公司等专利侵权案〔(2008)民提字第83号〕中认为,人民法院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若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缺少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某专利技术特征而导致技术效果的变劣,则应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人民法院在被控侵权人未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范围予以必要限制,以合理地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所谓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修改或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不得再主张将期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沈其衡与盛懋公司专利侵权案〔(2009)民申字第239号〕中审查认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当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没有明确限定步骤顺序时,仍应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确定各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考虑步骤顺序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OBE公司与康华公司专利侵权案〔(2008)民申字第980号〕中认为,在方法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时,可以结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审查档案、权利要求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以及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各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步骤本身和步骤之间的实施顺序均应对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
  4、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和技术对比分析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薛胜国与赵相民等专利侵权案〔(2009)民申字第1562号〕判决称,由于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至少有一项对应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故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程序中对其技术特征所做的解释如果未超出其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也与其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相吻合时,可以按照其解释限定该技术特征。同时认为,对适用等同原则时如何具体判断“三个基本相同”和“显而易见性”作了比较深入的分析。
  5、对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在万虹公司与平治公司等专利侵权案〔(2009)民申字第1573号〕中认为,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是指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效力最终确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在该无效决定效力最终确定之前,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不宜一律以之为依据直接裁判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6、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裁判认定不构成专利侵权所涉及的的有关裁定具有追溯力
  专利权人在行使有关权利时,特别是申请财产保全、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等可能给被申请人直接造成损害的措施时,应谨慎注意,充分估计诉讼风险,如果败诉恐将属于申请错误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雪强公司与许赞有其他侵权案〔(2008)民申字第762号〕中认为,专利法(2000年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所称的“裁定”,是指涉及专利侵权的裁定,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生效裁判的,就该案作出并已执行的裁定,不包括裁判认定不构成专利侵权所涉及的有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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