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包工包料在装修中使用假冒伪劣建材属于销售侵权产品

  我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销售者不知道是侵犯商标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包工包料的建筑装修公司在施工过程使用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建材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应当按照商标法关于销售假冒商品的规定处理。
  装修公司采用包工包料形式承揽装修工程,自行负责装修施工材料的采购,若采购的建筑材料侵犯了他人商标专用权,那么,该装修公司应承担销售假冒商品的侵权责任。
  【装修公司抗辩意见】装修公司自己购买涉案建材,然后在装修工程中使用该建材。装修公司辩称其该种行为只是使用侵权商品的行为,而不是销售行为,对于使用侵权商品的行为,商标法并未规定属于侵权行为,故装修公司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装修公司到底是使用侵权商品的行为还是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是本案处理的关键。
  装修公司这种使用方式与商品最终用户的使用是不同的。商品最终用户的使用是纯消费性使用,不具有营利性,而装修公司却是在经营中使用,更重要的是,装修公司承包工程采取的是包工包料的形式,建筑材料是其总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购进建筑材料价格越低,其营利越多,因此,装修公司使用涉案商品的行为不能等同于商品最终用户的纯粹消费性使用行为。
  当然,装修公司的行为也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典型的销售行为。商标法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出卖侵权商品,从中获取购进价格与出卖价格之差价的行为,销售侵权商品者以出卖商品为目的,其并不对商品加以使用。
  本案中,装修公司购进建材后,其并不是要通过出卖建材获取差价,而是在装修过程中使用,将其付出的劳务与建材合二为一,形成最终装修成果。装修公司的行为应当属于类似于商标法规定的销售行为的行为。尽管装修公司并不是直接出售建材,而是在装修中使用,但是这种使用是一种营利性使用,并且装修公司承包工程采取的是包工包料的形式,建筑材料是其总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其购进建筑材料价格越低,营利就越多。这种使用行为存在其以较低价格购进建筑材料从而通过建筑材料营利的空间。这与销售商品营利具有类似性。
  另外,装修公司所承包的装修工程就是将其购进的涉案建材与其劳务结合在一起形成装修工程成果,故其交付于发包方的该成果中就包含了相关产品,而其取得的总工程款中也包含了该部分建筑材料的价款。
  综上,装修公司的这种行为类似于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在法律适用上就应当适用《商标法》关于销售侵权商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