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解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据调查,许多重庆站长均不知道"网络盗版点击达5万次即构成犯罪"的规定。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于大多数网络从业人员来讲,都比较陌生。在此,重庆法律服务网(023fa.com)廖正远律师为大家解读一下该意见对于我们重庆站长的影响。
  一、司法解释明确了网络侵权定罪量刑标准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前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而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司法解释具体明确了“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该意见同时还规定了商标犯罪未遂的问题。尚未销售的、查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达到了一定的数量,就要依法定罪判刑。
  三、司法解释规定跨地区犯罪可并案处理
  根据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
  由于在整个知识产权案件中,网络侵权案件占有很大比例,其社会危害性也日益严重。在打击网络侵权、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规范网络秩序方面,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采取了各种打击措施。但目前为止,通过刑事司法途径进行处理的还不多。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出台为网络侵犯著作权入罪提供了细化的依据,在刑事责任构成要件上,体现出多层次的发展特点,有助于形成全面的著作权刑事保护体系。
  显然,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使大量的网站经营者面临着侵权风险,而该意见的出台,意味着刑事打击力度的增强,重庆站长包括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都将面临着商业模式调整和提高著作权保护手段的现实需求,这就是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给我们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