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IT律师谈法院如何认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

  对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一般来说,识别侵权盗版软件有以下方法和步骤:(一)对被识别的软件与正版软件直接进行软盘内容对比或者目录、文件名对比。(二)安装过程对比。(三)安装成功后,要对其安装后的目录,以及各文件进行对比。(四)安装成功后,要进行使用过程对比。(五)代码对比。法院判断两项计算机程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一般具体从三个方面考察:1、代码相似,即判断程序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是否相似;2、深层逻辑设计相似,即判断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是否相似;3、程序的“外观与感受”相似,即运行程序的方式与结果是否相似。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与其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一样,审判法官一般都将注意力集中在权利人据以提起诉讼的权利是否有效、行为人被指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及及性质,侵权成立时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三个问题上。
  但是,计算机软件又明显区别于其他著作权保护对象。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常见的如设计说明书、用户手册等。
  从计算机软件的内涵可知,它具有高技术性、依赖于计算机的特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因此,在具体工作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要识别和判断侵权行为并不容易,其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和技术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法院认定计算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成立,其思路依次为原告是否拥有该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或相关合法权利、被告的行为是否落入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被告的行为是否经原告授权或者是否有其他合法依据。在这里,要注意两条普遍可见的原则:1、著作权只保护形式的创作者;2、形式应当是独创的。
  从技术的角度来看,就是对被控侵权的软件与被侵权软件是否同一或者实质性相似进行认定。如果仅是复制,即认定同一性,较为简单:分别比较两个软件的目标程序,再比较两个软件的源程序,如果相同即可认定是复制的原告的软件。然而,大都数侵权计算软件都是经过改动甚至于有少许创新的软件,此时要判断两个软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还应加上接触原则。
  认定软件实质性相似的方法主要有五种:1、逐句对照法;2、全部观念及感觉对照法;3、结构、顺序与组织为标准认定(计算机软件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相同,即使程序的编码不相似,也可认定两者实质性相似);4、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5、三段论认定法,即从目标程序到源程序的比对。如果两种软件的屏显顺序、选单内容、布图设计、用户信息输入格式和输出格式(对用户的应答格式),则可认为两者存在实质性相似。
  如要构成侵权,还需要判断侵权人曾经接触过被侵权计算机软件。证明“接触”,原告可采取的途径还是很多;包括侵权人曾看到过甚至复制过被侵权的计算机软件作品;被侵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曾公开发表过;侵权软件的程序中包括与被侵权程序相同的错误,而这些程序对于程序的功能毫无帮助;侵权计算机软件与被侵权计算软件的程序中有相同的特点、风格和技巧。
  综上,判断计算机软件是否构成侵权仍得适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