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编辑部能否享有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呢?
根据著作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即著作权人。据此能否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体现期刊杂志编辑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权利人的表现形式应是在该期刊杂志社版权页上署名的编辑者。
但在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与清华大学侵犯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案中,法院却以《出版管理条例》中对于出版管理的具体规定认定《期刊出版许可证》中所标注的主办单位为权利人,其法律依据是否成立呢?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的主体有三类: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该条第2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因此,作为著作权的主体必须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这就要求期刊编辑部须要具备独立人格和财产,否则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那么,在期刊编辑部不能依法成为权利主体的时候,如何认定侵犯期刊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原告主体资格?这是侵犯期刊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案件中经常发生的争议焦点。
根据国务院2001年12月12日公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由此可知,期刊作品的民事责任或者由期刊杂志社承担,或者由其主办单位承担。因此,期刊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只能是期刊杂志社或者是期刊主办单位。
从上述分析可知,如果被侵权的期刊未能成立期刊杂志社的,其主办单位就享有涉案期刊的著作权。其主办单位当然有权向侵权人依法主张权利。
分析期刊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作者重庆知识产权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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