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中对著作权保护的限制

  著作权法基本上都规定作者享有广泛排他性的权利保护,因此,在作者享有的这些权利上设置必要的限制性内容即成为必要。是故,所谓网络环境中对著作权保护的限制,是指公众不经许可即可使用受保护作品的权利。本文将分析网络环境下可能发生的权利限制,及其可能对权利人和个人用户的影响。
  1、个人使用的例外。
  以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目的使用已经发表作品的行为,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限制和免责行为之一。但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却未将此项情形规定为免责事由。个人认为,按常例,只要是个人学习娱乐为目的从互联网上下载侵权作品,如小说、音乐、影视作品和软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转载作品的法定许可。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的一项司法解释,网站也可依法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此项司法解释已经于2007年7月经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然而,在实践中,大量网站都有转载他人作品,且并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更鲜有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行为。但由于互联网已经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的而且是不可获缺的渠道,"如何满足网站的内容需求与补偿权利人利益之间达到平衡"就突显出来,或许如同当然的音乐协会集体维权一样,将催生出一个集体管理组织作为联系网站和著作权人之间的桥梁。
  3、图书馆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和2006年生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图书馆仅规定了有限的免责内容,即图书馆只能将有限种类的作品转化为数字格式,并且只能在其场馆内部将提供读者浏览。这就意味着,图书馆不能随意将作品通过互联网提供给大众网络用户。
  4、其他免责事由。
  著作权法共规定了十二项合理使用免责事项和四项法定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这些内内容延伸到网络数字领域,除了给农村地区创设了一条准法定许可的规定之外,并没有更多的权利限制内容。
  网络环境中对著作权保护的限制,作者重庆IT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