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不一定构成侵权。正确理解域名的性质和作用,将有助于避免域名与商标相同或相似而引起的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侵权的侵权。
看到李毅鸿老师在评析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与上海雄翔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时,就关于域名与商标的侵权纠纷问题进行了详尽地论述,笔者作为以知识产权、网络法律为研究领域的律师,对李老师的论述,完全赞同。
本人自2005年应涉足网络,自建网站合同婚姻在线(为朋友们提供婚前财产公证服务和婚后财产协议代拟等在线法律服务),后改版为现在的重庆法律服务网
www.023fa.com,对网站域名乃至于网络法律领域有亲身接触的经验,我认为,如果能有更多的裁决者(法官或者专家组)能正确理解域名的性质和作用,将大大减少当前域名与商标相似动辄得咎,要么构成不正当竞争承担侵权责任,要么就是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即商标注册权人。
关于域名性质和作用的再认识,或许能帮助我们厘清为什么域名与商标相同或相似不一定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域名被普遍认为具有地址性和标识性双重属性,其中标识性无疑是产生其与商标权冲突的理论基础。但随着网络资源的无限丰富,曾经作为标识符号的域名已经不再那么重要了。特别是那种被严格限制在特定格式下的域名构造,对绝大多数网络用户而言,正在失去其最初获得的资源定位和身份识别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理解域名的性质和作用。
1、从技术上讲,域名的本质就是网络计算机地址,一种网络环境下发挥技术功能的字符性符号。
2、因网络域名的全球唯一性,任两个域名的区别也许仅就是一个字母,一个数字的细微区别,可见域名的身份标识作用缺乏显著性,当如此区别的两个域名分别标识两个甚至于更多的属性上并无实质差异的网站时,其身份标识作用及其效果更是无从谈及。
3、随着网络技术之超链接,搜索引擎等技术的发展,利用域名查找与定位各种网络资源成为网民最后的选择。其结果是导致域名在网络服务商身份的标识作用进一步被削弱,仅成隐藏于网页背后,充当技术参数功能的标识符。
从上述分析可知,域名必将回归其初始的本性——地址功能。域名虽然具有识别作用,但其更为显著的意义在于识别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所在地址,它与使用该域名的用户(域名持有人)向公众担供的商品和服务之间,并不具有直接和内在的联系。域名与商标的纠纷,无疑是时代的产物,一旦域名标识性的淡化及其与商标产生冲突的理论基础丧失,域名与商标的纠纷将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