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长网编必须知道的八条网络著作权保护新规

  站长网编必须知道的网络著作权保护八条新规.近来,网络著作权纠纷逐年增多,与我们的站长和网络编辑即网编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法律规定不够重视甚至是完全不了解有关。
  无论是网站经营者,还是网络编辑,其实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别称,站在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前沿,站长和网编应该知道而且应该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网络著作权保护司法解释)八条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新规定,其中大多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的规定,而站长和网络编辑(网编)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把关者掌舵手,因此,更应当而且是必须知道这八条网络著作权保护新规。
  第一条【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条【作品数字化形式与著作权的关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第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八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事由】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络著作权保护司法解释》行文简洁、条文不多,但内容丰富,对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品数字化形式与著作权的关系、著作权人享有的在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网络传播作品行为的性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等问题的法律适用等都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网站经营者站长,特别是网络编辑(网编)必须知道的,这作八条规定科学合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解决了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难题。
  站长网编必须知道的八条网络著作权保护新规,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