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侵权恐获刑 站长必知网络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

  最近国内每年都在上演着因著作权违反,网站被迫停业的故事。事实上,我国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不但规定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并且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侵犯知识产权会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但现在许多网站为了侵权方便,把网站的的域名和服务器放在了国外,如果直接追究这些网站的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权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时候往往找不到侵权人。但是这些侵权人多在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控制网站、获取收入。根据刑诉法等法律的规定,这种犯罪的犯罪地在中国,中国的司法机关有管辖权。因此,网站站长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鲜见。
  司法实践中,如果侵权网站以营利为目的,或侵权文章在五百篇以上,或是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这三种情形都属于《刑法》规定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门槛,即立案标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起点。
  显然,站长必知网络侵权的严重危害性,更须知道何种情况下,将构成网络侵权。作为网站站长,网站运营管理者,应该了解网络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和一些常见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类型。重庆知识产权律师廖正远根据其对网络著作权的研究,总结了站长应该了解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及常见网络著作权侵权类型。
  一、站长应该了解什么是网络著作权
  了解什么是网络著作权,首先应知道什么是著作权。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网络著作权主要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
  网络著作权除具有传统的著作权的特点外,还在法定性、地域性、专有性、表现性等方面,都有其颠覆传统的著作权类型的一些独特特征。
  但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其二,使用行为违法。许多学者将之结合网络自身的属性,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界定为指未经网络著作权人许可 ,又无法律根据擅自上载下载在网络之间转载或在网络上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由著作权享有的权利的行为。
  二、站长应该知道网络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是哪些
  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的学说主要有两种,其一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三要件说;其二是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要件说。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通说认为应采用四要件说,即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须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不法行为。主要包括: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2.合作作者侵犯其他作者的发表权、改编权或获酬权;3.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使用作品,不付酬,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获酬权;7.未经许可,现场直播其表演;8.剽窃、抄袭他人作品;9.侵犯了他人的专有出版权。10.未经许可,制作录音录像出版,侵犯了表演者权;11.盗版行为;12.擅自复制发行广播电视节目;1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2、损害事实。衡量网络著作权利人是否遭受到了损害,应当结合从作品上载到网络前后作者收到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来考虑。从网络著作权侵权方面看,损害事实是构成侵权的必备要件。
  3、须有主观的过错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网络提供者是否承担责任以“明知”为前提,其在“不知”或“应当不知”的情况下,即使造成了侵权后果也无需承担责任。
  4、不法行为和损害事实有联系。对于网络服务商(站长朋友们)来说,只有在站长们明知或应知道有注册或非注意用户实施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而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时,即其主观上有过错时,才构成对著作权的间接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