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可由被侵权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等法院管辖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由哪里的法院管辖呢?哪些法院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可由被侵权网站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重庆知识产权律师廖正远发现最早明确适用此规定的是原告新华财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路桥区经济信息中心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新华财经公司因此“新华财经”网站相应部分内容、版式被被告“浙东在线”网站采用,而向原告所属被侵权网站服务器所在地法院——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属于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不应由北京海淀区法院管辖审理。
  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为该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可由被侵权网站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由于网上的信息发布是随意的,可虚拟的,因此在确定企业法人名称,住所地等特定的事项时,应以工商机关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文件所记载的,经核准的事项为准,而不应以与企业法人有关的网站上所记载的信息为依据。据此,在本案中,不能要求原告在立案前根据被告网站上的信息直接准确地确定其住所地和网站服务器、设备终端的设置地点。
  二、原告的网页在制作完毕后,是储存在其特定的硬盘上并通过自有的WWW服务器向外界发布的,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主机接触(包括浏览、复制)该网页内容,必须经过设置在该公司住所地的该服务器及硬盘。该公司的服务器设置在北京市海淀区,原告以被告侵犯网络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是基于其网页被复制的理由,同时该服务器亦可作为用于发现侵权内容的终端,因此北京海淀区应视为侵权行为地。
  三、原告不但诉称被告复制其网页这一行为,而且亦诉称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鉴于被告行为的对象为原告的网站,原告起诉被告的理由系被告的行为使用户对原告的网站服务产生误解,降低了原告网站发布信息吸引用户的能力,故北京市海淀区应属于商标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通过上诉分析,我们可以得知,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可由被侵权网站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当然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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