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站长注意:未经许可转载引用他人文章将构成侵权

  最近,跟许多重庆站长朋友,特别是重庆的个人站长聊天,得知其网站上大量的文章都不是自己原创,要么东拼西凑,要么完全照搬,如此转载和引用他人文章者为常见.以个人之力,无法每日原创十篇甚至于更多的文章——事实上,大家为了提高网站流量,就必须保持自己网站内容的更新频率,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在这里,重庆IT律师廖正远(站长法律顾问)特别提醒广大重庆站长朋友注意:未经许可转载引用他人文章将构成侵权。博文也好,论坛帖子也罢,所有原创性网站文章内容都有著作权,重庆站长朋友们在转载时(包括引用时),最好注明出处,尽量避免侵权。
  跨越2009年和2010年的国内首例博客文章著作权案判例,将使网络著作权的“免费午餐”时代结束。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审理原告李强诉知名跳水教练于芬博客著作权侵权一案认为:原告李强和被告于芬因在各自的博客上发表了博文,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和规制。依照该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向其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而不论是在纸质出版物亦或网络博客上进行使用。被告于芬未经原告李强许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且未指明所引用部分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即在其互联网博客空间上发表了文章《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被告于芬侵犯了原告李强对《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最后判决,于芬停止继续使用《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文章内容,并分别在“于芬的博客—搜狐博客”“搜狐圈子—体育看台—走进于芬的天空”等相关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同时赔偿李强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800元。
  侵犯他人著作权最高可判赔偿超过50万。
  未经许可转载引用他人文章将侵犯他人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对于赔偿数额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可知,从理论上讲,侵权人最高赔偿数额可能超过50万元。只是由于网站或博客上引用他人的文章会对权利人造成多大的损害,侵权人又能获得多少违法所得?在现实生活中很难予以确定,因此,赔偿数额应不超过50万元。
  廖正远律师特别提醒重庆站长:转载或引用他人文章,最好标明出处同时作声明避免侵权,具体可以参照如下作法:
  1、在转载引用前最好联系原作者,征得对方同意;
  2、如果一时无法联系,需要“先斩后奏”,事后最好及时联系作者或网站,告知详情;
  3、在转载引用他人文章时要特别注意标明来源、原作者等信息,或在文中发表专门的转载引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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