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商标法第5条关于商标共有的几个问题

  关于商标共有,主要由《商标法》第5条规定,而且该条对商标共有的规定非常原则。《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该条规定了商标共有。
  商标共有关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商标共同所有人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目前相关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商标权的共有种类,通说都认为商标权的共有可以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对于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共同共有,其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88条,“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因此,当事人对商标权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共同共有。
  一、共有商标的取得
  根据本条法律规定,共有商标的取得是多个法律主体的共同行为,即根据多个主体的共同申请注册取得。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共有商标权的取得还包括继受取得,如继承、转让或通过司法判决确认等方式实现对商标权的共有。
  二、共有商标权的行使
  由于商标权由多个商标权人共同享有,因此,其行使商标权,应当采取共同行为。比如,共同使用商标,共同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共同起诉商标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等。这就意味着共有商标所有权人中的一某一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其权利,特别不准单独采取行动,更不允许构成对其他共有商标权的利益的损害。
  三、共有商标的法律基础
  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应当与其他财产权利一样,允许共有,这是民法原则。《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中就明文规定了商标权的共有。如在实践中,常有公司分立,而分立后的公司都想拥有原公司注册商标之情形。如此,商标权的共有就应运而生。还有就是商标权的继承所得,由几位晚辈继承人共有其长辈被继承人的注册商标。这些事例,都使得商标的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
  四、商标共有的利弊分析凋落
  共有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民事财产权利的一种形式,其好处不言而喻,比如,很好地解决了商标权继承取得或商标权主体分立后商标权享有;多个主体依照契约共有商标,不仅可以壮大经营实力,形成规模效益和较大竞争力等。
  然而,商标共有也可能产生一些问题:权利主体的多元化,容易产生内部矛盾,形成内耗;单个权利人违反合同,或有其他损毁商标声誉的行为,就会对商标专用权共有权的整体利益产生影响。俗成
  综上所述,对商标共有权的研究,其利弊得失都还有很多新课题。而且,在我们《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商标共有权的规定非常原则化,所以商标共有,就需要商标共有权人自己在相关契约合同中作出详尽的约定,比如所有当事人对于该商标占有权的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义务作出规定,一旦发生商标权利的纠纷,将依据各方当事人签署的商标共有权协议进行裁决。
  可见,商标共有,商标共有权人应当而且是必须重视各方协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