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律师谈商标法:商标注册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编者著】《商标法》第1条开宗明义,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而制定该法。因此,为了更好地学习、使用商标法,以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需要,重庆法律服务网(023fa.com)廖正远律师就商标法规定进行解读,和广大商标法爱好者、正欲注册商标、学习商标法律法规的朋友一起探讨。特推出廖律师谈商标法系列。此为廖律师谈商标法之一——商标注册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关于商标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与分工,即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的职责、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部门规定,主要由《商标法》第2条规定。
  一、我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负责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
  《商标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我国最先由中央成立私营企业局商标处管理商标,此后改为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1982年改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升为部级,改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一直都隶属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二、全国实行中央统一注册原则。
  我国各类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均由商标局统一注册。商标注册从申请、审查、公告到注册,统一由商标局办理。凡涉及到商标权利的转让、变更、续展、和商标权利撤销的,也须由商标局统一办理。
  三、商标使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地方商标管理部门,对商标使用实行分级管理,主要体现在商标局通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对商标使用的管理。
  关于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可以主动查处,也可以依商标权人请求查处。
  四、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商标争议的处理。
  《商标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1982年制定《商标法》时,其草案规定商标侵权案件和确权案件,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未同意。最后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商标确权案件的终局机构。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是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规则,对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案件的范围、内容、特点、申请要件、时限、裁定程序、法律效力以及司法复审等,作为了明确规定,这是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的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裁定的案件有:
  1、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关于异议的裁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对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任何单位、个人、有关当事人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商标的;
  4、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等。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是上述案件的终审机构,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廖律师谈商标法:商标注册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